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親,90,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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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親字第90號
原 告 宋阡淯
法定代理人 宋曉雲
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
被 告 馮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所規定之親子關係之訴訟事件,無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是應適用同法總則之規定。

查本件被告馮榮輝之住所地為屏東縣三地門鄉○○路○段13巷8號,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謄本在卷,是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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