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077,20110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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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
上 訴 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實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月娥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07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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