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540,2011092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璩簡寶桂
訴訟代理人 璩力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定清間因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五四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壹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合計陸拾陸萬零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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