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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39號
原 告 謝合員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芳
吳震緯
被 告 王素真(即吳文翔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請被告陳報吳文翔所遺遺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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