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656,2011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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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56號
上 訴 人 劉伯謙
濂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龍聯合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656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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