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1907,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告 陳美燕
被 告 蔡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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