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65號
原 告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陳宜芳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張玉瑛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7,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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