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2627,201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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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7號
原 告 黃紹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就兩造共有之台北市○○區○○段一小段2578建號建物繳納裁判費,就兩造共有之台北市○○區○○段一小段第377地號、第377-1地號土地,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二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3,110元(計算式:37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74,176元×645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4/3200=3,318, 473元;
377-1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374,176元×3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44/3200=164,637元,3,318,473元+164,637元=3,483,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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