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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張國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黃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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