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29號
原 告 陳鳳玲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安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敦文
被 告 蔣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因原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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