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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14號
原 告 禹甸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中興
被 告 弘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健發
訴訟代理人 陳逢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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