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訴,3701,201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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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01號
原 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吳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義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原告請求被告填載支票發票日,因而可獲得之利益為支票金額即新臺幣貳仟零壹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貳仟零壹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玖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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