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彥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雄
訴訟代理人 陳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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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8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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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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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康泰克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99年11月12日│23,917元 │FC0000000 │
│ │公司 金丸節夫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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