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257,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57號
聲 請 人 群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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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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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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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周德聲│永豐商業銀行延平分│100年4月5日 │2萬9631元         │AD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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