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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李東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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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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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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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富邦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00年3月30日 │20,000元 │SF0000000 │
│ │李伯仁 │市府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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