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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08號
聲 請 人 陳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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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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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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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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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1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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