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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54號
聲 請 人 蕭閔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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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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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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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盈金實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世貿中心分│82年12月23日│24,298元 │AB0000000 │ │
│ │司 刑松齡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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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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