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369,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奕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德
訴訟代理人 曾雪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36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泰普膠帶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0年1月31日│123,254元 │0000000 │
│    │限公司  邱燦昌    │行懷生分行│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