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陳朝基
代 理 人 葉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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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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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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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基金證券投資信 │02Z0000000000 │1 │10,000│
│ │份有限公司 │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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