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05,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05號
聲 請 人 周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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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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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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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GX0000000-0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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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GX0000000-0   │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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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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