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政順電機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代 理 人 張雪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2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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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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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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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欣金屬工業│兆豐國際商業│99年11月20日│37,134元 │BK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敦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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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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