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44號
聲 請 人 黃政吉
代 理 人 黃涵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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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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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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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信證券投資信│德信大發證券│00-0000000-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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