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57,2011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吳禮酋
訴訟代理人 應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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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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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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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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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1     │600 │
├──┼───────────────┼────────┼───┼──┤
│003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1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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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1     │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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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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