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78,2011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78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即胡清雄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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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24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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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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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股票│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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