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495,2011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許心安
訴訟代理人 謝芸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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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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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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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 0  │1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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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 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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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 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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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 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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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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