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11,2011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林耿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1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 0  │1   │1000│
├──┼──────────┼───────┼──┼──┤
│002 │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 0  │1   │1000│
├──┼──────────┼───────┼──┼──┤
│003 │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 0  │1   │1000│
├──┼──────────┼───────┼──┼──┤
│004 │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 0  │1   │1000│
├──┼──────────┼───────┼──┼──┤
│005 │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 0  │1   │400 │
├──┼──────────┼───────┼──┼──┤
│006 │永彰機電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 0  │1   │728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