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18,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8號
聲 請 人 富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素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奐志實業股份有│澳商澳盛銀行集│100年4月25日│27,294元          │0000000 │
│    │限公司  賴明昇│團股份有限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