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24,2011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泰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廣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2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宏胤實業有限│第一商業銀│99年9月5日│193,410元         │XA-0000000│
│    │公司  李素鵬│行松貿分行│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