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35,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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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35號
聲 請 人 楊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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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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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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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 0 │1   │1000│
├──┼────────────┼───────┼──┼──┤
│002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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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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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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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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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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