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42,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42號
聲 請 人 信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福
代 理 人 潘秀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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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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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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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品工程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0年5月31日│125,388元 │AN0000000 │
│    │公司  李添福│銀行忠孝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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