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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林紋利
訴訟代理人 陳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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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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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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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股票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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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股票 │1 │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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