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55,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55號
聲 請 人 張誠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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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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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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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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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8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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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8NX0000000-0   │1   │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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