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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61號
聲 請 人 魏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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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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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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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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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24 │
├──┼──────────────┼─────────┼──┼───┤
│003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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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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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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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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