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85,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福豐玉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峯
代 理 人 林宏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8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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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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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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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100年2月28日│5,050元   │AA0000000 │
│    │司  吳佳璋        │行大安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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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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