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597,2011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97號
聲 請 人 李竹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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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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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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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63527-8   │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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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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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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