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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0號
聲 請 人 林清勇即林芳英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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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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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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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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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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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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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0000-0 │萬股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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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零股 │1 │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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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零股 │1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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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零股 │1 │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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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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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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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 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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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0 │ │1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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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0 │ │1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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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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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 │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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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 │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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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 │1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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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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