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何建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0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
│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
│00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485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