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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徐吉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5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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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1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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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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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元大強勢配置平衡│上海商業儲蓄│99年11月18日│19,489元 │JAA0000000│
│ │基金專戶李錦秀 │銀行仁愛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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