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13,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13號
聲 請 人 吳俊德即吳炎明之.
代 理 人 吳佩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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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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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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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潤泰│82SD000000-0  │1   │1000│
│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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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潤泰│82SX000000-0  │1   │260 │
│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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