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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19號
聲 請 人 邱大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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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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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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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艾拉國際貿易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0,000元 │100年4月30日│AZ0000000 │3個月 │
│ │向微 │世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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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艾拉國際貿易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45,000元 │100年6月4日 │AZ0000000 │4個月 │
│ │向微 │世貿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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