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40,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40號
聲 請 人 許沛揚
代 理 人 許睿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40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E0000000 0 │1   │10,000│
├──┼──────────┼───────┼──┼───┤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 0 │1   │999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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