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41,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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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41號
聲 請 人 黃國城
代 理 人 陳寶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10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28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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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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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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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0 │1   │1000│
├──┼────────────┼───────┼──┼──┤
│002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0 │1   │1000│
├──┼────────────┼───────┼──┼──┤
│003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0 │1   │1000│
├──┼────────────┼───────┼──┼──┤
│004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0 │1   │1000│
├──┼────────────┼───────┼──┼──┤
│005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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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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