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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43號
聲 請 人 許睿之即許天祥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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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 年度司催字第1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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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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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E0000000 0 │1 │10,000│
├──┼──────────┼───────┼──┼───┤
│002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 0 │1 │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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