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54,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54號
聲 請 人 吳建和
代 理 人 賴新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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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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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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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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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 1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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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 1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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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 1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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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 1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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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 1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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