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除,2659,201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59號
聲 請 人 黃怡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5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店頭證券│12-D00-00-0000000-0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