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仲執,10,2011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周碧珠
代 理 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梁俊龍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並提出確定證明書正本、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
茲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