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保險,86,2011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86號
原 告 沈軒榕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20條約定,合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在卷可稽。

查本件要保人王大任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街50號3 樓,有王大任除戶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