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勞再易,8,201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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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再易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素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萬金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勞再易字第4 號、99年度勞簡上字第7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3,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9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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