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273,201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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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麗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各筆」所請求之金額及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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