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273,2011091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麗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麗惠,然查王麗惠業於民國83年1 月5 日出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債務人王麗惠既已出境,對之送達即須於國外為之。

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